江苏金华厦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云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6473号
申请人:武汉云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电商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姚冰。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住所地:汉阳区龙阳大道**惠海大院综合楼>
负责人:***,总经理。
武汉云彤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华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云彤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5163.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其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缴纳保险费用的凭证。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云彤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5163.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肖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