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9643号
原告: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孙海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元,男,汉族,1944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渝航路三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兴镇迎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利志。
原告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雷春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洪亮
书 记 员 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