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永高速东段路基第十九合同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021民初842号
申请人: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逸,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速东段路基第十九合同段。
负责人:高维兵、梁年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速东段路基第十九合同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速东段路基第十九合同段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的账户XXX存款400000元。期限至2018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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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建荣
审 判 员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郎海兵
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