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021执保83号
申请人: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逸,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永高速东段路基第十九合同段。
负责人:高维兵,该段负责人。
申请人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永高速东段路基第十九合同段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但并无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明确财产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后无法提供明确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
执行员 杨心龙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