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3民初5958号
原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A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南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烁臻,女,新疆坤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府前街6号。
法定代表人:**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