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2民初501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9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一直跟着被告***打工,2015年春节后原告跟着被告***去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被告***和***一起管理员工,被告和***属于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洪利高速第一合同段的桥梁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在同年9月25日,原告在工地干活时,水泥渣子溅到原告的眼里,从而造成原告左眼球穿透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等症状,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评为七级伤残。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就不再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万元。
本院审理查明,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日对原告的上述诉请作出了(2016)豫1722民初3374号民事调解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