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2民初1168号
原告耿保慧,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保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尼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