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陕 西 省 汉 中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民终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建成,男,生于1963年8月,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住汉中市南郑区,系原汉中卷烟一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常敏安,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 楠,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克均,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汉丽,系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丹阳,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荣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新汉,系公司经理。
上诉人邵建成、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荣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17)陕0721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17)陕0721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邵建成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上诉人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7597.60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 平
审 判 员 张 杪
审 判 员 王永吉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理 李俊霞
书 记 员 潘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