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西乡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民终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乡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南经济试验区以东。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胜,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克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阳,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鹏,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XX乡县西。
负责人:张凯,该单位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福,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乡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4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乡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4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乡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建军
审 判 员 张小娟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思彤
书 记 员 白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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