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702执保695号
申请保全人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保全人汉中市翔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60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申请保全标的19358467.69元,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汉中市翔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汉中西关支行(账号为:1032********)账户存款********.69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4844.99元(线下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0月27日至2024年10月26日止);
2、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汉中市翔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铺镇支行(账号为:2706********)账户存款********.69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418.98元(线下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0月27日至2024年10月26日止);
3、执行局依法查封被保全人汉中市翔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土地证号:陕20**汉台不动产权第0017793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土地产权转移、买卖、抵押登记等手续,冻结期限三年(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5日止);
4、执行局依法现场查封被保全人汉中市翔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开发区××道××路交汇处房屋(汉中市翔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一至四层,建筑面积5220平方米;汉中市翔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展示、配送车间一至三层,建筑面积8425平方米)本案保全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702执保695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3年11月9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