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执异1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张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国,男,系该公司工会主席。
申请执行人:郑军辉,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军辉与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