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

某某、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X月X日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X月X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艾登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北环路路灯管理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洲,系该公司经理。
***与***、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陕01民终84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7416元及利息、诉讼费240元、执行费17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对其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房产登记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调查,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申请的债权暂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24执恢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攀
审判员 赵建峰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