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157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身份证号码:513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住址:西安市周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30.法定代表人:张洲,该公司经理,电话:8711XXXX。
***与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工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劳仲案字[2013]91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716元。案件执行费243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开户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杨 睿
审 判 员 黎晓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威
书 记 员 胡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