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81民初679号
原告:**,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继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