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2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张洲,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债权纠纷(2021)陕052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2048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车辆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皆再无果,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该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李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