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22民初1189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韩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仓,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龙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侯亮,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程峰,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龙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侯亮、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2020年8月21日,原告以被告***涉嫌刑事犯罪且被羁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585元,由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小  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袁  永  娟
书  记  员   赵  耀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