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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420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亦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征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昭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733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全小乐逾期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05-27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到案,暂无处置条件。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应受偿金额为本金5274747元,全部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42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郭勇锋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赟
打印:刘赟校对:李涛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