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4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亦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艳,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侯征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贺昭昭,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被上诉人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7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704元,减半收取为33352元,由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24.5元,由***负担323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晓路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二0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