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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4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亦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艳,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侯征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贺昭昭,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被上诉人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7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704元,减半收取为33352元,由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24.5元,由***负担323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晓路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二0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