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乔伟金,侯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3执470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龙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539

被执行人:***,女,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五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946

被执行人:***,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012

被执行人:侯亮,女,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025

被执行人:**,男,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831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8)陕证执字第214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龙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侯亮、**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查永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