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3执470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龙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539。
被执行人:***,女,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五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946。
被执行人:***,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012。
被执行人:侯亮,女,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025。
被执行人:**,男,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831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8)陕证执字第214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龙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侯亮、**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查永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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