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901031821959125311008448160319571228392119621113196272819572273272019725201500566520182142015005665201821420157620150056652018117201800566520186252018214201931420197102019742019228120150703201507002220141442019742019228220150703201507002220141441201500566520180056652018214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执异182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女,1959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负责人:韩刚。
被执行人:陕西龙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侯征洲。
被执行人: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贺昭昭。
被执行人:乔伟金,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贺昭昭,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侯亮,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程峰,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龙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乔伟金、***、贺昭昭、侯亮、程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9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不予执行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5)陕证经字第00566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8)陕证执字第214号执行证书。审查中,2019年910月208日,因西安汉唐公证处撤销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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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姚立军
审 判 员 阮 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柳佳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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