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3执异183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住本市莲湖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龙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住本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本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12月5日出生,住本市新城区。
本院在执行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龙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侯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不予执行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5)陕证经字第00566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8)陕证执字第214号执行证书。现**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涛
审判员 阮 宇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