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23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洋县。
被执行人: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磨子桥镇常牟村。
申请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根据本院(2020)陕072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27732.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723执8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