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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建筑工程公司

异议人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3执异3号

异议人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常勇,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牟义州,男,汉族,陕西洋县人。系常牟村副主任。

申请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清涛,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光辉,男,汉族,陕西洋县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异议人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行为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进行审查,异议人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牟义州,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黄光辉均到庭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洋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案在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冻结了其在洋县磨子桥信用社开户的账号2706040901201000054704号卡内资金580000元,该卡内资金系“引汉济渭”工程征地款专项资金,故请求对该账户解除冻结。

申请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辩称,专项资金的定义只包含扶贫、抢险、救灾等资金,且专项资金只能到行政事业单位及镇政府一级,村一级不存在专项资金一说,异议人提出异议是为了拖延拒付工程款,故请求法院依法执行。

经审查查明,洋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中,洋县建筑工程公司对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款580000元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7月8日,本院以(2020)陕0723财保100号裁定书对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基本账户资金中5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7月10日,本院(2020)陕0723执保101号结案通知书,通知(2020)陕0723财保100号裁定书保全完毕,予以结案。2020年8月16日,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起申请,以该账户580000元为引汉济渭专项工程征地专项资金为由,申请本院解除该账户保全措施。2020年8月19日,本院以(2020)陕0723财保100-2号裁定书解除对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基本账户资金中580000元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对于异议人提出的审理中保全冻结其账户580000元主张,本院2020年8月19日,以(2020)陕0723财保100-2号裁定书已解除对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基本账户资金中580000元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故对该主张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款,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 旭

审 判 员  刘人杰

人民陪审员  周今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