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23执恢296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陕072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7500元(含案件受理费971元)及利息。首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20000元,本次恢复执行标的37500元及利息。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已将37500元向其支付,其自愿放弃本案利息(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执行完毕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