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3执58号
申请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被执行人***,女,住陕西省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其余未执行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5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7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至不履行之日起二年内,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佩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