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723执恢2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
被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洋县。
法定代表人牟涛清,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持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4217元及总欠款799217元逾期履行的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妻子肖巧娥多次上访,反映本院执行不力,并要求案件提级执行。经本院研究,并报请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同意后,本院已将该案移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之日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永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宁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