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建筑工程公司

洋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执复71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负责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复议申请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洋县法院)作出的(2024)陕0723执异3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洋县法院查明,洋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常牟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洋县法院审理后作出(2020)陕072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洋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欠款427732.7元。并以此欠款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2020年7月20日止。判决书生效后,常牟村村委会未在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洋县建筑工程公司依法向洋县法院申请执行后仍未执行到位。2024年1月5日,洋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案号(2024)陕0723执恢2号。执行过程中,洋县法院依法冻结常牟村村委会名下银行账号为2706×********的银行账户,截止2024年2月29日账户余额为642921.29元。冻结后,常牟村村委会向洋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账户中的资金均是征地补偿款,属于村民所有,请求对其账户予以解冻。 洋县法院另查明,2020年6月10日洋县财政局磨子桥财政所通过洋县磨子桥人民政府实存往来资金户向案涉账户转入287万元,转账凭证上载明为引汉济渭库区移民征地款,用途为生产用地地往地款。2023年3月29日洋县磨子桥人民政府实存往来资金再次向案涉账户转账616000元,备注用途为引汉济渭移民安置征地款,其中大部分资金已经兑付给相关村民,287万元征地款剩余505321.48元未兑付,616000元征地款剩余127764元未兑付。 洋县法院认为,常牟村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其应当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内容积极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因其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故法院依法查询、冻结其存款账户并无不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常牟村村委会主张的资金是否是专项资金及是否应予解冻。专项资金系具有指定用途或者特殊用途的资金。常牟村村委会开设的银行账户为一般存款账户,不是专用账户。结合其提供的证据看,其账户内2020年6月10日入账的287万元资金和2023年3月29日入账的616000元资金均备注有明确用途,为库区移民安置征地款,属于对应村民被占用土地后应获得的补偿,应发放给相关村民,审查期间查明大部分资金已向相关村民发放,剩余633085.48元资金未向相关村民兑付,对该部分资金应予解冻。遂裁定:一、异议人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异议请求部分成立,对账号为2706********的账户内资金633085.48元予以解冻。二、驳回异议人洋县磨子桥镇常牟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异议裁定,继续执行。事实及理由如下:一、常牟村村委会已将各组村民的征地款兑付完毕,法院冻结的常牟村村委会账户内资金633085.48元,属征地款兑付完毕后常牟村可支配的剩余资金,洋县法院不应解除冻结;二、水库移民办在常牟村征地共计70亩,征地款每亩46000元,70亩土地中包含常牟村六个村民小组的60亩土地以及村集体的10亩土地,各组村民的征地款已兑付完毕,剩余的10亩集体土地的征地款即460000元,及六个村民小组应向常牟村村委会缴纳的每亩3000元管理费即180000元,共计640000元应为常牟村村委会的可支配资金,不属于专项资金,该部分款项应用于本案执行。 复议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常牟村村委会答辩称,一是冻结的账户里的资金是征地款,是专项资金;二是地是从村里六个小组征过来的,征地款要付给六个小组的村民,不然地就征不来;三是账上剩余资金,是因各组都有几户未算清账的村民,所以暂未发放。综上,冻结账户里的资金不是村委会的,是要发放给村民的征地专项款。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常牟村村委会在异议审查中,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常牟村各组“征地资金兑付花名册”及“常牟村未支付征地款名单”等证据材料。根据“常牟村未支付征地款名单”中所列户名、应付征地款金额等情况,经统计:常牟村未向三个组13个村民支付征地款共计63786元,未向一组组集体支付征地款99290元,未向二组组集体支付征地款65577.81元,未向三组组集体支付征地款168678.8元,未向四组组集体支付征地款116262.3元,未向五组组集体支付征地款80971元,未向六组组集体支付征地款38519.57元,各组共计569299.48元。以上共计633085.48元。 对于未向13个村民支付的征地款,常牟村村委会解释称,因村民对支付金额有异议,待协商一致、算清楚帐后支付;对于未向各组支付的征地款,常牟村村委会解释称,因各组征地面积不同,故给各组支付的征地款金额就不同,又因各小组给村民支付征地款的标准不同,故向村民支付征地款后各组结余的金额就不同。“常牟村未支付征地款名单”中所列的未向各组组集体支付的征地款就是各组的结余部分,是属于各组的征地款,只是根据三资管理规定存放在村委会的账户里,由村委会代为集中管理。 本院认为,对于专项资金,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应审慎执行。征地款作为征收土地的补偿,应及时足额发放到被征地村民的手中,保障被征地村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吞。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实现后,征地款若有结余部分,应用于偿还村集体债务。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常牟村村委会一边主张冻结的账户里的资金是专项资金,是要支付给村民的征地款,另一边又主张冻结资金中既包含未向13个村民支付的征地款,又包含未向6个村小组组集体支付的征地款,而未向6个村小组组集体支付的征地款是给村民支付后村小组的结余部分,前后自相矛盾。复议被申请人一方面未将全部征地款分配给村民,另一方面又以该款系专项资金、为村民所有来对抗执行。洋县法院异议裁定中“本院认为”的“审查期间查明大部分资金已向相关村民发放,剩余633085.48元资金未向相关村民兑付”与复议被申请人主张的“冻结资金633085.48元中包含未向6个村小组组集体支付的征地款,系给村民支付后村小组的结余部分”不相符,且未对异议申请人提出的征地款中10亩集体土地征地款及各组缴纳管理费问题进行审查,一审事实不清,应发回重新审查。 综上,洋县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新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洋县人民法院(2024)陕0723执异38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