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陈民初字第00995号
原告***,男,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陕西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瑞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台区卧龙寺火车站南侧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村民。
被告***,男,汉族,村民。
被告***,男,汉族,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恒瑞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4元,减半收取15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