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瑞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某某与陕西恒瑞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陈民初字第00995号 原告***,男,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陕西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瑞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台区卧龙寺火车站南侧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村民。 被告***,男,汉族,村民。 被告***,男,汉族,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恒瑞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4元,减半收取15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