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恒瑞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
***与***、陕西恒瑞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恒瑞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89515.3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支付其垫付的诉讼费1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付给申请人***80000元,其余9515.3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2013年5月27日履行了6258元。2013年7月底付20000元,2013年8月底付20000元,其余案款于2013年11月底一次履行清楚。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242元由被执行人***交纳。该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