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2执2439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同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三都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同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三都澳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同进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租金146826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陕西三都澳酒店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自2017年1月20日至实际腾交房屋之日,按每月8.4万元支付租金及利息;被执行人陕西三都澳酒店有限公司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路85号院内五层办公楼的二至五层,五层办公楼西段第一间,七层办公楼一、二、三层大厅腾交申请人;被执行人陕西同进实业有限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16000元,被执行人陕西三都澳酒店有限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8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5、本院已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6、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7、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28362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陕西三都澳酒店有限公司已经将涉案房屋腾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东荣
审 判 员 杨 睿
审 判 员 王 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白 龙
书 记 员 柯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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