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西民二终字第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海峰,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明政。
委托代理人向国旗,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海峰,被上诉人*明政的委托代理人向国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27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294元,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给陕西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范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仇一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