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凤翔县彪角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0045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县彪角镇人民政府。
本院执行的(2014)**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陕西恒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县彪角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县彪角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232226.7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县彪角镇人民政府先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下欠工程款被执行人**县彪角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日前履行10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将下欠工程款及利息一次性支付清楚。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人民法院的(2014)**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若不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封军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