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成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14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街道办事处宝发社区居民委员会森美花园工业北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P25WW5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471008292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鲁0321民初47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