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1002民初3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告为法人,住所地是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号,本案应由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商洛市商洛学院丹江校区,商洛市商州区属合同履行地,且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明确约定纠纷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商州区人民法院作为项目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