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阳旬邑鸿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9财保20号 申请人:咸阳旬邑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咸阳旬邑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00000元,并提供了被申请人银行账号。申请人提供户名为**,存款金额为5000000元的存单作为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公司在某分行的XXXXXXXXXXXXXX2956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最高限额2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咸阳旬邑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