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3324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28A。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行政人事部部长。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诉被告咸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下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合理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某某百四十八条某某款、某某百五十七条某某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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