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3324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28A。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行政人事部部长。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诉被告咸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下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合理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某某百四十八条某某款、某某百五十七条某某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