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8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廉宵,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被执行人:陕西太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涛,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太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75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陕西太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太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太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陕西太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称他们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处理本案案款,经与申请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核实,被执行人陕西太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述属实。随后申请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陕西太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也主动缴纳了本案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2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4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凤贵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