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太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8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廉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智卿,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太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珍,女。
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太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75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陕西太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太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8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太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扣除被执行人陕西太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行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13000元,下余67000元被执行人陕西太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22年4月10日起每月10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
二、本案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太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和解协议已达成,本院将以和解并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8执1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王树理
审判员杨海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