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9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廉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住该处。
被执行人:**,男,199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住该处。
被执行人:张完美,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住该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张完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9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9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及张完美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在灵武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于2021年6月30日在泰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完美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二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四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8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剑
审判员张武君
审判员范孝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朋
书记员贾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