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9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9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9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督卡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户已冻结、工商登记信息已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及***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有车辆已查封外)。 3.本院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四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放弃对车辆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