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9执恢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9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9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身份证码:32128319680120XXXX)名下本田牌车辆,车号:苏MY2X**,**期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