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子恒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陕西子恒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鼎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莲执字第0166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子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鼎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本院受理的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执行陕西子恒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鼎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973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子恒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鼎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6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沈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