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子恒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子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褒河栈道餐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新执字第0098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西安褒河栈道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陕西子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褒河栈道餐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7月8日,陕西子恒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西安褒河栈道餐饮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款27500元、诉讼费575元及执行费32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褒河栈道餐饮有限公司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恒实业有限公司设计款27500元、诉讼费575元、执行费32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