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子恒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褒河栈道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子恒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莲民初字第01721号
原告西安褒河栈道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建工路9号恒大嘉里公馆3幢10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子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机场巷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褒河栈道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褒河公司”)与被告陕西子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恒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褒河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子恒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设计委托书》,委托书约定,被告为原告的鱼莊西荷分店提供室内外装饰设计。合同签订后,被告迟迟不向原告交付图纸,致使原告长时间不能施工,为了减少损失,原告只好参考了其他地方的装修设计进行施工。原告认为,被告迟迟不予交付图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被告应当按照《设计委托书》第九条第(1)款的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95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褒河公司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起子恒公司起诉褒河公司的案件,褒河公司在该案中当庭承认,子恒公司向其交付了设计图纸,也承认使用了其中部分设计。故褒河公司所述没有提交图纸并申请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原告褒河公司与被告子恒公司签订《设计委托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子恒公司为原告褒河公司西荷分店提供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装修设计,2012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21日为方案设计时间,施工图设计由原告褒河公司认可设计方案(效果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费用为95000元,签约时原告褒河公司向被告子恒公司支付设计定金20000元,效果图方案确定原告褒河公司向被告子恒公司支付设计费40000元,被告子恒公司向原告褒河公司交付施设计图时,原告褒河公司向被告子恒公司支付设计费用35000元。合同还约定,被告子恒公司如果因为非原告褒河公司原因造成图纸延误,由此造成原告褒河公司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被告子恒公司按设计费用的10%赔偿原告褒河公司。该协议签订后,原告褒河公司支付被告子恒公司定金20000元,被告子恒公司为原告褒河公司进行效果图设计,之后被告子恒公司向原告褒河公司交付了工程设计图纸,原告褒河公司部分使用了被告子恒公司的设计图纸,但未向被告子恒公司支付设计费用。子恒公司作为原告将褒河公司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褒河公司支付施工图设计费75000元并赔付迟延付款违约金7500元。褒河公司辩称,子恒公司没有按时向其交付施工图,其无奈就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设计施工,故不同意子恒公司的诉讼请求。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认为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本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子恒公司迟延交付施工图,而施工图系装修设计的核心,子恒公司的违约行为致褒河公司无法进行正常装修施工,且子恒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褒河公司履行修改、完善施工图纸及协助验收工程的义务,而褒河公司庭审中承认部分使用了子恒公司的实际施工图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褒河公司应向子恒公司支付合同价款95000元的50%为妥,故并判令褒河公司支付子恒公司设计费27500元,驳回子恒公司其余之诉讼请求。宣判后,子恒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认为按合同约定,子恒公司应向褒河公司交付效果图,经确认后再按期交付设计图,但子恒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效果图后,经过褒河公司确认并按期交付了设计图。褒河公司在二审中否认其实际施工中使用了子恒公司的部分设计,但其在原审中申请施工方***出庭作证,证实室内装饰采用了子恒公司的部分设计,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褒河公司向子恒公司支付部分设计费并无不当。因子恒公司不能证明其交付效果图后,经过确认并按期交付设计图,且褒河公司的装修实际上也不完全是采用子恒公司的设计,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褒河公司向子恒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50%较为妥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设计委托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褒河公司与被告子恒公司签订的设计委托书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子恒公司作为原告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褒河公司支付设计费用及承担违约金,褒河公司在该案诉讼中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子恒公司未按时向其提交施工图纸,构成违约,故其不应向子恒公司支付所余设计费用。虽然在该案诉讼中褒河公司并未提出向子恒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判决处理过程中已经认定了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子恒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按照案件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由褒河公司支付子恒公司50%的设计费用,且该判决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已经维持原判,故原告褒河公司与被告子恒公司之间的委托设计合同纠纷已经处理终结。现原告褒河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违约金9500元,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褒河栈道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西安褒河栈道餐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