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申4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工业园庆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志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青,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雄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欣,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EE康城**号裙楼。
法定代表人:宁兴刚,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重工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朴路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锁,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重工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6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旭
审判员 王小凤
审判员 董倩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