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404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2017)陕0404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51451.48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支付51451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72元。现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2017)陕0404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404执99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18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