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

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天宝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2448号
原告:天宝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
法定代表人:科纳伦·蒂莫·尤哈佩卡(KeinänenTimoJuhapekka),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刚,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怡,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宝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天宝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宝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宝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天宝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红军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许 扬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袁 鑫
书 记 员 黄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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