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 )陕民申26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海天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天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祖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兢,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厚普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吉,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西安海天天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海天天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天线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兢,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海天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西安海天天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10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海天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否认涉案部分工程防火涂料是由案外人张庆安、陈永超施工完成的事实,将涉案工程认定为全部由厚普公司完成,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一、二审法院将合同约定的承包价876000元认定为合同包死价,并认定为厚普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总价款,对厚普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606000元予以支持,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三)本案诉讼历时6年,两次发回重,违反民事诉讼法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基本原则。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厚普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厚普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包死价合同,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并经海天投资公司指定的监理公司验收合格。海天投资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下你工程款及利息。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海天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海天天线公司提交意见称,其同意海天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厚普公司完成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总价款。经查,厚普公司于2006年11月完成涉案工程,海天投资公司在双方未进行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2014 年涉案工程建筑被国家征收拆除。因双方一直未进行结算,导致厚普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总价款无法计算,但根据厚普公司和海天投资公司的合同约定来看,厚普公司施工的工程内容为:海天通信产业基地园区天线厂房、综合办公楼、综合研发楼、TD 厂房四个单体建筑室内约22000㎡消火栓系统工程(室内消防管网、消火栓、阀门等采购和安装)和钢结构柱、梁和檩条等表面防火涂料涂饰项目;承包方式为厚普公司包工包料;承包总价876000元。海天投资公司虽主张涉案部分工程是案外人张庆安、陈永超施工完成,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外人张庆安、陈永超施工完成了部分涉案工程。故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的实际,综合认定厚普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及总价款,判决海天投资公司向厚普公司支付欠付606000元工程款及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海天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海天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秋 菊
审 判 员 马 宇 舟
审 判 员 杨 宗 信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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