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74号
原告: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希格玛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长江丰泽园****iv>
负责人:龙涛,职务不详。
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松柏巷**
法定代表人:梁丁松,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卢遵荣,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76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兰 喆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镇珲
打印:相丽华校对:牟振甫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