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8606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3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鹏,陕西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佳佳,陕西西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25日,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
被告: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70405X。
法定代表人:杨蕾,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38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年息3.86%截至2021年11月30日利息暂计为2771.15元,本息共计246591.1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8日被告一***承包了被告二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路幸福林带项目的B2段消防水施工工程,后因工期紧张,被告一将B2段消防喷淋系统支管、下调管及洒水喷头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工程款由被告二发放70%,被告一发30%。2021年8月16日完工后,经原告核算,工程总价款为436120元,被告一共计发放工程款100000元,被告二发放92300元,共计已发192300元,剩余24382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付。综上所述,原被告就工程分包达成协议,现已完工并经验收,协议真实、有效,原告多次主张权益未果,无奈,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查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承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与被告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建筑劳务工劳动合同书》,从合同内容上看,根据该《合同》第二项之约定,原告在西安市幸福林带建设工程PPP项目从事普工岗位(工种)工作,劳动报酬采取计时工资方式,每日工资300元,每日上下班时间以甲方(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为准,并接受甲方的打卡管理。本案的实际争议点为原告计时施工劳务费的支付,属履行劳务合同中劳务费的结算与支付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存在显著差异,基础法律关系属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协商,无果后报当地仲裁机关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唯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卫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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